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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条例

时间:2023年07月01日 浏览量:[]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自强不息,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类别、等级、比例和奖金

第一条 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的类别有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二类。

第三条  综合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幅为16%,其中综合一等奖按各专业(不分年级)学生人数的3%评定,奖金3000/人;综合二等奖按各专业(不分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2000/人;综合三等奖按各专业(不分年级)学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人。

第四条  单项奖设校园活动奖,英语CET奖,各类竞赛奖,奖金由各竞赛、活动组织部门确定;其中获省市级以上奖成绩突出的,奖金另定。

二、评奖条件

第五条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校纪校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集体荣誉感。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心健康。

4、    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第六条   申请综合奖学生的平均绩点一等奖不得低于2.8;二等奖不得低于2.7;三等奖不得低于2.6(由教务处提供)。

平均绩点计算: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

2、平均绩点=

所学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申请校园活动奖学生的平均绩点不得低于2.6 (由教务处提供)。

第七条  在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综合奖和校园活动奖:

1、一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2、参加评奖学年中受到校纪处分;

3、体质标准测试75分以下者。(有伤残证申请免修除外)

4、德育素质测评75分以下者。

第八条  住宿学生违反住宿管理条例依照《住宿学生操行分制度奖罚细则》被扣分累计达50分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综合奖学金评定;被扣分累计达100分者,取消当学年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九条  学生对照本条例,根据本学年成绩,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综合奖学金

三、评奖办法和颁奖

第十条

1、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并报请院(奖学金评审组)批准。

2、校园活动奖:根据学生在校的日常表现、参加社会工作、活动情况、集体荣誉感、宿舍卫生、校园文化建设等,由系推荐,团委、教务处、学生处评审,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获奖名单。

3、各类竞赛奖由教务处、学系审定,学生处按标准发放。

4、各部门、学系指定的竞赛奖评奖办法及奖励方案需报学生处备案。

5、凡符合条件的综合奖学金申请学生各等第奖依照评奖比例按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开学第二周教务处向学生处及各学系提供每位学生学年的选课门数、考试成绩、平均绩点等。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参加评奖的学年所取得的成绩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第十三条  各学系在申报材料中应包含获奖学生的学年平均绩点,获奖学生名单张榜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向各类获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将此款项划到学院为学生办理的学费卡上。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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