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自强不息,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综合奖学金。
第一章 评奖范围、类别、等级、比例和奖金
第一条 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综合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幅为16%,其中综合一等奖按各专业(不分年级)学生人数的3%评定,奖金3000元/人;综合二等奖按各专业(不分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2000元/人;综合三等奖按各专业(不分年级)学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元/人。
第三条 其他各类奖励,奖金由各竞赛、活动组织部门确定;获省市级以上奖成绩突出的,奖金根据《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竞赛活动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集体荣誉感。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心健康。
4.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第五条 申请综合奖学生的平均绩点一等奖不得低于2.8;二等奖不得低于2.7;三等奖不得低于2.6(由教务处提供)。
平均绩点计算: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
2.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
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
第六条 在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综合奖:
1.一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2.参加评奖学年中受到校纪处分;
3.体质标准75分以下者(有残疾证申请免修除外);
4.德育素质测评75分以下者。
第七条 住宿学生违反住宿管理条例依照《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住宿学生操行分评定制度》被扣分累计达50分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综合奖学金评定;被扣分累计达100分者,取消当学年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三章 评奖办法和颁奖
第八条 评奖办法
1.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凡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学校成立综合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3.各二级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并报请综合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批。
第九条 每年9月底之前教务处向各二级学院提供每位学生参评学年的选课门数、所选学分、已通过学分、平均绩点。
第十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参加评奖的学年所取得的各门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申报材料中应包含所有获奖学生的学年平均绩点,获奖学生名单张榜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向获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由财务处统一将此款项划到学校为学生办理的学费卡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即行废止。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