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时间:2023年07月01日 浏览量:[]


为了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要求,规范认定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公平、公正地将资助资源合理地分配给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院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及各学系相关负责人。

第五 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系学生事务秘书、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与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我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实行资助:分别定义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下列情况综合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儿、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父母残障、重病或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4、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家庭的;

5、学生本人病重或直系亲属中有危重病人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

6、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年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当年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者为一般困难学生,并结合下列情况综合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者;

2、单亲、离异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学生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中有体弱多病者,且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5、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在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6、双亲或一方失业,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者;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形

月消费过高,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的,经常进出高档娱乐场所的或有其它高档消费等现象的(专业需求除外)。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的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学生自愿提出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本人书面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者,提供由扶贫部门发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卡片复印件;

3)军烈属及优抚家庭提供相应证明复印件;

4)父母或本人为残疾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父母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病历复印件。

5)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需学生提供佐证材料;

6)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离异家庭须注明双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民政补助情况和监护人的收入情况)。

7)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

2、民主评议

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当年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院系进行审核认定。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审核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纸质张贴方式、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学校审核

学生处代表学校负责汇总审核各院系上报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6、建立档案

学生处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效期为一学年,一学年后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每年6-7月,学校向在校生宣传并下达开展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9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或者出现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应调整名单,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经常了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技能培训项目;

第十六条 各院系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

第十七条 学生处和各院系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条例

下一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