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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年07月01日 浏览量:[]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依据当年的奖励标准。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8、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处在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范围内,于每年九月份,根据各系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其他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3、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各系提出申请,各系根据本办法,于每年1015日前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将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后,报学院评审小组审定,并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1、市教委批准我院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将资金拨给我院后,由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划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帐户;

2、获奖学生材料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附则:

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综合奖学金奖金不能兼得,但可以兼得其中的荣誉;

2、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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