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依据当年的奖励标准。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8、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处在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范围内,于每年九月份,根据各系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其他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3、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各系提出申请,各系根据本办法,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将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后,报学院评审小组审定,并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1、市教委批准我院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将资金拨给我院后,由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划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帐户;
2、获奖学生材料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附则:
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综合奖学金奖金不能兼得,但可以兼得其中的荣誉;
2、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