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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退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11月30日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加强教育退费管理,规范教育退费行为,根据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1.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退宿要求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缘由,经学院批准后方能退费,退费时,出具退学、退宿有关材料和原缴费凭证。



2.     学生应征入伍退费:学生被批准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生凭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退费。



3.     学生在院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而被学院开除学籍处分的,不予退费。



4.     退费标准:一个学年按9个月计算,即所缴学年学费、住宿费除以9,扣除实际应缴学费、住宿费后,余款退还学生。



5.     退费时间界限:退费时间以学院批准同意退学、退宿日期为准,不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扣除。



6.      此办法从20111月起执行。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11年1月

上一条:关于补偿性收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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