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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住宿学生操行分评定制度

时间:2024年09月15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入住学生品行的考核实行操行分评定制度,每位住宿学生每学年有200分基本分,根据住宿学生本学年居住期间表现情况酌情加减分。(学年间基本分不累计)若减分至0分,取消当事人在读期间住宿资格。操行分作为评定奖学金和各类优秀称号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减分篇

第二条 入住学生必须填写住宿申请表,得到批准后按指定的寝室、床位入住,并服从宿管办的调配,不得擅自变更房间或床位,违者扣20分,并责令复原。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须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由宿管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每位入住学生配备房门钥匙一把,办理入住手续时缴付押金后领取。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违者扣10分。值班室备用钥匙仅供应急开门使用。若学生借用,须凭有效证件由管理员陪同开门。住宿证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冒用他人住宿证,一经发现操行分扣20分。住宿证遗失应及时到宿管办补办。

第四条 学生寝室周日~周四晚上22:30统一熄灯,周五、周六晚上23:30熄灯。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扣10分。

第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在熄灯前返回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宿管办提出申请,无故及未申请而晚归者,必须在门卫登记后方可入内,并且扣20-50分。

第六条 骑车学生出入宿舍区大门须下车推行,摩托车、助动车宿舍区内须推行。自行车必须按照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不得将自行车停在楼内及公寓门口,违者扣10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翻越围墙进入宿舍区或宿舍,一经发现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扣50分。

第八条 入住学生须爱护家具、门窗、插座、线路接口、水管、龙头等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搬动家具和设备,也不得增加规定以外的家具和设备。各种设备及物品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如属人为损坏,须按价赔偿或支付修理费,并扣20-50分。

第九条 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保持门窗、家具、墙壁整洁,违者扣20分并按价赔偿。

第十条 每个寝室须排出值日表,值日生负责当天寝室内的卫生清扫工作。如卫生检查得分低于13分,当天值日生扣操行分10分。卫生检查标准见《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自觉养成起床后叠被(可平铺床上)的习惯,衣物不能乱堆乱放,保持床位、桌面、椅背整洁,违者一次扣5分。

第十二条 自觉保持宿舍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乱倒废弃物,禁止在公寓内吸烟;不得将盒饭及酒类带进宿舍;水槽内不得乱扔垃圾杂物、剩饭剩菜,造成脏乱差或下水道堵塞,违者扣20分。

第十三条 不得向窗外及走廊乱抛果皮、纸屑、烟头、污水杂物等,违者扣20-50分,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者勒令退宿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切责任由违纪学生承担。

第十四条 楼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楼内打球、溜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宿管办统一播音除外)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违者扣10分。

第十五条 不得使用公用微波炉煮饭、加工生食或其它较长时间使用而影响其他同学。违者扣10-20分。导致电器损坏者须按价赔偿或支付修理费。

第十六条 为保持公共区域整洁,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学生不得在盥洗室、卫生间洗澡,违者扣50-100分。

第十七条 晾晒衣物请拧干,并确保悬挂安全,如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扣10-20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须酌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宿舍区内禁止饲养各种动物,违者扣100分,并责令带回。

第十九条 宿舍区内不准随意随处张贴广告。在宿舍区内信息栏张贴海报,必须经宿管办批准,违者扣50分。

第二十条 破坏绿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10分:

1、采摘花卉;

2、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

3、践踏花坛或草坪;

4、在树枝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用电。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重大违规),扣200分;

1、燃烧废弃物;

2、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

3、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饭煲等电热用具;

4、功率大于450W的电器;

5、从公用电路上私拉私接电线、私自联网,严禁将交流电线拉上床,凡使用交流电的电器都不准在床上使用。

6、其它可能影响公共及人身安全的用火用电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一定后果者,按照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并由违纪学生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寝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属重大违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扣200分。酿成严重后果者,勒令退宿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宿舍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将予以强制退宿:

1、打麻将等赌博行为;

2、酗酒滋事;

3、留宿异性;

4、留宿非寝室人员;

5、经商;

6、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钱财;

7、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他人人格。

8、恶意破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消防设备者除勒令退宿外必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依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

9、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10、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私自存储大功率电器(功率大于450W)。

11、从公用电路上私拉私接电线、违章使用接线板(不得多余1个)、私自联网,将交流电线(插线板)拉上床。

12、在宿舍楼内吸烟,寝室内发现烟头、烟灰等。

13、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其他行为。

14、以上情况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须酌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加分篇

第二十四条 在最美寝室创建活动中获得“最美寝室”荣誉称号,寝室成员人均加20分;获得年度“最美寝室提名”称号,其寝室成员加10分。

第二十五条 获得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举办的各类宿舍文化创建活动的奖项(如宿舍消防海报大赛等),一等奖(个人加10分;团队成员各加7分)、二等奖(个人加7分;团队成员各加5分)、三等奖(个人加5分;团队成员各加3分)、优胜奖(个人加3分;团队成员各加2分)。

第二十六条 担任宿舍管理工作的学生干部,每学期加10分;协助宿舍管理工作的学生,每学期加8分;参加宿舍安全卫生检查的学生、参与宿舍垃圾分类工作的学生,每次加1分(每学期最高加10分)。

第二十七条 在宿舍安全卫生检查期间,寝室内部公共卫生干净、床铺桌面整洁、垃圾及时清理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当天值日生加2分。连续5次宿舍检查加分寝室,在最美寝室评比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住后,能积极服从学校宿舍调配工作的,寝室成员加3分(如个人加5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向学校老师、宿管人员举办宿舍内违规行为的,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加3-10分。

第三十条 自主开展寝室内部或多寝室联动的寝室文化活动(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寝室文化,活动评定可通过投稿的形式上报学生处宿管办),其组织者加1-3分,参与成员加1分(每学期最高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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