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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条例

时间:2004年10月14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聘请外籍教师来院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合作办学专业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为我院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二章 聘请

第三条 注重聘请工作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各系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期限原则上应为一学期以上。

第四条聘请条件:

1.对华友好,愿意合作;

2.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国专家应至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语言教学经验;

3.从事专业类教学的外国专家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

4.身体健康。

第五条 各系每年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院办报送第二学年长期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由各系向符合条件的拟聘请外国专家介绍学院、本单位情况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以及待遇等;拟聘外国专家提供详细简历、护照复印件(已经入境的外籍教师提供签证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专家推荐信;各系会同院办审核,必要时要进行电话考核。

第六条聘请的外国专家于每年9月、3月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

第七条院办负责安排、协调外国专家(含家属)来华有关事宜。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外教入境到达学院24小时内,由院办对外教护照进行登记,并上报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交签证到期如需延长,应提前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续延手续;外教出境后,院办到当地公安局通报情况。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长期外国专家教学、科研管理主要由各系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共同负责,以系为主,系主任领导下的专人负责制。院办负责协助以上部门(单位)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系应为外国专家配备兼职助理,负责协助长期外国专家开展教学及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有关领导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院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应制定本学科的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系、专业组与外籍教师协商并经系、专业组负责人审定。应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十三条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解释。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任教期间,各系负责人应派专人经常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可参加系、专业组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活动。系和教研室应经常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扬宗教思想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七条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决。对有意攻击、挑衅政治问题的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各系依据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授课对象、时间。每位专职专家每周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系主管领导及教务处同意并报送院办备案。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条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院办具体负责,各系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各系负责,以系为主,院教务处予以协助;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各系和院办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相关系主任及教务处领导的同意,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院,还须得到院办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院,聘用单位和院办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院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院际协议来华的外籍教师,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学院专家楼居住的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上海行健学院专家楼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院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系和院办领导的同意后,专职外籍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兼课或讲学。严禁专职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

第二十六条各系应负责对外籍教师教学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并交院办。年度工作总结需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院办。评估结果将作为长期外国专家聘任、续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教师和学生中传教和进行政治性活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院办。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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