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院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外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在我院任课的外籍教师,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历。
二、外籍教师应按照我院有关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执教,应采用由教学系确定的教材上课,若采用自编或其它教材上课,必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
三、外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得进行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一切活动(例如宗教宣传活动等),应遵守我国的宗教法规,不得利用“英语角”、研讨会、报告会、讲学等进行有关宗教内容宣讲。
四、外籍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散布违反我党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不得对学生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不得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和迷信活动。
五、接纳外籍教师工作的系、教研室除建立外籍教师教学工作档案,还应对外籍教师自进校到离校建立动态档案,对信仰状况和宗教活动进行登记。
六、外籍教师须参加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互相听课和进行教学交流活动。
七、外籍教师可参与或协助指导学生的教学实践、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有关的教学活动。
八、外籍教师在每个学期应按我院有关的规定填写《授课计划》,按教学进度授课,不得随意调课。调课必须经有关教学单位领导同意。
九、外籍教师应遵守我院有关教师的管理规定和考勤制度,若违反规定按我院的相关规章处理。
十、每学年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工作由有关系、教研室进行。有关系、教研室有责任把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外籍教师本人反馈,并提出整改措施。有关系、教研室需把评估结果上报教务处。评估结果作为对外籍教师聘用或续聘的依据之一。
十一、外籍教师期满提出续聘,其所在系、教研室根据本人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务处
200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