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国际合作交流,拓展学生国际视野,增强学生竞争力,鼓励优秀学生赴台湾醒吾科技大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资格:
(1)具有本院学籍(全日制)并且就读满一年的学生。
(2)政治思想合格,学业成绩优良,无违规违纪现象。
(3)符合上海市台办以及其他有关赴台交流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根据院长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2)院长办公室会同学系及相关部门初审。
(3)初审通过者提交院务会议审核。
(4)院长办公室将审核通过者报静安区教育局、静安区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四条 交流活动期限:获得批准的申请人,由学院统一组织赴台湾醒吾科技大学学习交流一个学期。具体起止时间参照醒吾科技大学的学期安排。
第五条 交流活动的内容:
(1)根据学院和台湾醒吾科技大学有关规定,参加台湾醒吾科技大学的学习。所修课程符合申请者本人的专业范围,并经学院认可。学期结束获得超过18学分以上。
(2)参加台办、学院和台湾醒吾科技大学组织的其他学习交流活动。
第六条 学分认定:
(1)学生赴台湾醒吾科技大学所修学分,统一替换该生该学期应当在我院所修学分,并可以参与我院奖学金评定。
(2)未修满18学分者,必须在下一学期选修我院相关课程,并修满所缺学分。
(3)按照要求补修学分时,所选课程必须经该生所在专业主任认可,教务处同意。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条 交流活动的总结:
(1)交流活动结束后,须提交台湾醒吾科技大学出具的学业合格证明、成绩单,方能获得学院给予的交流活动期间的相应学分。
(2)提交学院规定的其他成绩、证明、文件、总结等。
第八条 交流活动的管理:
(1)赴台交流活动由院长办公室组织、安排,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赴台手续,统一赴台并且统一返回学院。
(2)教务处、学生处协助做好学生的学业等事务的配合管理,赴台交流学生所在学系协助院长办公室做好学生赴台交流期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学院同一时期派出的赴台交流教师做好学生在台期间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九条 奖学金管理:在台湾醒吾科技大学学习交流期间表现优秀者,可以获得醒吾科技大学和学院颁发的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台办和学院其他相应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院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院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