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不断进取,通过自己积极地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主动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在读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特别困难:350元每人每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一般困难:300元每人每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开学初全校在读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认真组织审核,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系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复审、汇总,并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市教委。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
1、市教委将国家助学金拨给我院后,由财务处按月将助学金划至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银行帐户。
2、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因参军、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时,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国家助学金诚信核查
学院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信息进行核实,对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并获取资助的学生,一经查实,追回资助款,并将依据学院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七、附则
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综合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