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
品学兼优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依据当年的奖励标准。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所在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5、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
1、国家奖学金评审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处在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范围内,于每年九月份,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和其他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3、各系根据本办法接受学生申请并进行组织推荐,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将各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审核汇总后,报学院评审小组审定,并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五、国家奖学金发放
1、市教委批准我院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并将资金拨给我院后,由财务处将奖学金划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帐户;
2、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综合奖学金奖金不能兼得,但可以兼得其中的荣誉;
2、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3、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