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两周内到校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代办费等,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上学年结束前申请贷款或分期付款,开学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按相关政策规定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根据教学要求,考核一般采用考试(笔试、上机)、考查(口试、实践操作、综合任务)等方式或结合几种方式确定考核方案。课程的考核方案由任课教师与专业负责人商定,并由开设课程的二级学院审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确定考核方案并向学生公布。考核应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创新发挥的余地。课程考核采用笔试以外的方式,应给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
实践性课程的考核成绩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经二级学院和教研室讨论决定该学科的评分标准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原则上以学期末(或课程结束时)考试或考查成绩为主,并结合学生出勤情况、平时完成作业与任务的情况或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和专业负责人确定。
考试模式改革的课程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进行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要注明“补及”字样。
第十四条 关于免修
(一)校内开设的有关课程与校外同等水平的考证要求相同,取得证书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的课程成绩记为“免修”,绩点以60分计算。在大补考前获得与课程相关证书的,须持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免修申请单,经教务处复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免修手续。
(二)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生须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到基础教育学院填写免修申请表,再至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在免修学期里必须每学期参加五次体育欣赏课,最后参加笔试。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三)其他免修情况由二级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对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无成绩,必须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学期末考试,必须事先申请缓考。缓考须经任课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如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包括就诊挂号收费票据、就诊记录册看诊记录、诊疗收费票据和诊疗检查资料等。必修课的缓考安排和下一学期的补考一起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学期(或学年)该门课程的考试中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者或缺交作业(抄袭作业按缺交计)达到三次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按“第五章奖励与处分”部分第二节第七十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主要通过德育素质测评进行。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手册》规定为主要依据,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遵守纪律、文明修身和劳动等方面的表现,按学年进行个人自评、个人小结、小组交流、联合评议、辅导员审定,最后一学年以毕业鉴定的形式写出评语,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在学业、实习、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按照批准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相关规定参见《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学手续按教育部和上级市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一事一议)。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因创业休学需附创业相关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持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同意),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负责。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应予留级或退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留级
1、大一经补考后累计5-7门学科不及格者;
2、大二补考后累计8-10门学科不及格者给予留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大一经补考后,累计8门及以上学科不及格者;或大二补考后,累计11门及以上学科不及格者;
2、未请假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5、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在学校规定的在五年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凡因上述原因留级或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学生处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课程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完成所有课程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二年内,经补考、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准后凭结业证书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二次补考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参加补考、不答辩者,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不及格课程应申请旁听,特殊情况可申请自修,补考之前须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提前毕业是指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少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由三年提前为二年半。
品德良好,成绩优秀且符合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者,准许提出申请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成绩的记录。
(三)已修完所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的学分。
(四)全国大学英语(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满分的60%。
(五)只可在第5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按本专业的毕业要求,各类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所差学分累计不超过10学分,且所差学分的课程在提交申请时均已开课或网上选课。
第三十八条 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一)拟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4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且须于第5学期第2周前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提前毕业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并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后于第5学期第5周前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核通过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统一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再正式下文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做好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异动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第5学期结束时,如未达到毕业年级专业的学分要求,按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按基本学制三年缴纳学费。
第七节 考勤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所有的上课、实习、劳动等活动都要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请假并经过批准,无故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二条 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二天及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二周及以内由二级学院批准,二周以上至七周以内(含七周)由学生处批准,七周以上报学生处予以休学或退学。
事假必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由家长签字。学生病假应及时向辅导员请假,可凭病假单,经辅导员审阅后可准假;也可以病愈后凭医院证明,补书面手续。未及时请假或未出具医院证明按旷课论处,伪造医院证明者,加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辅导员每天都应实地检查记录缺勤学生名单,每周五下班前各班级应将出缺勤情况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每月对旷课达到处分标准的学生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