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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18年07月09日 浏览量:[]

一、 

(一)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教育质量,使学生养成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三)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4.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守宪法、法律、法规;

2.守学院管理规章制度;

3.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4.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分期付款及其他助学形式的相应义务;

5.守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管理,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五)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两周内到校缴纳学院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代办费等,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六)新生户口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八)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两周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上学年结束前申请贷款或分期付款,开学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学生在学院期间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院组织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住院的医疗保险等。

(更具体条文见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注册条例)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十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十二)考核分为理论或实践考试两种,考核成绩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相互关系如下:优(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总评成绩评分,原则上以学期末(或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成绩评分标准》评定后占该课程总成绩20%,期中考试或阶段性测验占总成绩20%,期终考试成绩占60%。(若无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80%);实践性课程的考核成绩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经系和教研室讨论决定该学科的评分标准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考试模式改革的课程由系和教务处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十三)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进行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及格字样。

(十四)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十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生可辅修另一专业或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课程考试及格的,成绩计入成绩册。

(十六)对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无成绩,必须参加补考。

(十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缓考,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因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必修课的缓考可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学期(或学年)该门课程的考试中进行。

(十八)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者或缺交作业(抄袭作业按缺交计)达到三次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

(十九)考试作弊者按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执行。

(二十)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主要通过德育素质测评进行。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手册规定为主要依据,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遵守纪律、文明修身和劳动等方面的表现,按学年进行个人自评、个人小结、小组交流、联合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审定,最后一学年以毕业鉴定的形式写出评语,存入学生档案。

(二十一)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在学业、实习、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二十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按照批准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院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体检不符合要求(学前教育),学院可对学生进行专业调整。

(二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请转入专业,高考录取分高于要求转出的专业;

2.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3.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

4.予退学的学生。

(二十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二十五)学生确有某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或有某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系其他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办理办法:

1.请转专业时间:大一第二学期(615日—625日);

2.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申请转专业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3.一第一学期期终考试成绩总分列专业第一名的同学申请转专业,经转入系会同教务处测试同意,第二学期编入同年级新专业班级学习。由于不适合本专业学习可以提出转专业,经转入系与教务处同意,编入下一级专业班级学习。

(二十六)学生转学

1.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七)转学手续按教育部和上级市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更具体条文见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条例)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二十八)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一事一议)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应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因创业需具开核实创业相关材料),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办理。

(二十九)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十)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十一)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持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医院证明、学院医务室同意)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十二)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负责。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三十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留级或退学。

1.留级:大一经补考后累计5-7门学科不及格者;大二补考后累计8-10门学科不及格者给予留级。

2.退学

1大一经补考后,累计8门及以上学科不及格者;大二补考后,累计11门及以上学科不及格者;

2未请假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5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在学院规定的在五年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应当予以退学

3.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因上述原因留级或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决定。学生处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十四)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与提前毕业

 

(三十五)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三十六)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课程合格证明。

(三十七)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完成所有课程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二年内,经补考、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准后凭结业证书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二次补考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参加补考、不答辩者,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不及格课程应申请旁听,特殊情况可申请自修,补考之前须办理相应手续。

(三十八)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十九)提前毕业是指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少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由三年提前为二年半。
   
品德良好,成绩优秀且符合第四十条之规定者,准许提出申请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四十) 学生申请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
  2.
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成绩的记录。
  3.
已修完所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的学分。
  4.
全国大学英语(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满分的60%
  5.
只可在第5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按本专业的毕业要求,各类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所差学分累计不超过10学分,且所差学分的课程在提交申请时均已开课或网上选课。
   
(四十一)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1.
拟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4学期向所在学系申请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且须于第5学期第2周前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提前毕业申请表》,向所在学系提出申请。
  2.
学系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学院长审核,并由教学院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后于第5学期第5周前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复核通过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统一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4.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再正式下文至相关部门,各部门做好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异动及相关工作。
  
(四十二) 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第5学期结束时,如未达到毕业年级专业的学分要求,按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
  
(四十三) 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按基本学制三年缴纳学费。

第七节 考勤纪律

四十四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所有的上课、实习、劳动等活动都要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请假并经过批准,无故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

四十五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二天及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二周及以内由学系批准,二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必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由家长签字。在校学习期间学生生病可到校医室就诊,凭病假单,经辅导员审阅后可准假。学生病假应及时向辅导员请假,病愈后一律凭医院证明,补书面手续。未及时请假或未出具医院证明按旷课论处,伪造医院证明者,加重处罚。

(四十六)辅导员每天都应实地检查记录缺勤学生名单,每周五下班前各班级应将出缺勤情况报学系,下周一由各学系报学生处。

四、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四十七)为鼓励学生勤奋好学,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每学年度对品学兼优且平均绩点均名列专业前茅的学生按照一定比例分别颁发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

(四十八)对学习成绩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发给奖状、奖品等。相关的证书、称号等由承办部门提供可以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节  

(四十九)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关教师、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清事实,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改正,必要时报学院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者,可延长察看期;如有新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者,缓发毕业证书。

(五十)学生打架斗殴从严处分: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应在班级公开检讨,向被打者赔礼道歉,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挑起事端或策划他人打架者,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打人至伤者,参与群殴者(群殴为首者加重处理),均应承担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十一)凡有偷窃、诈骗或有销赃行为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十二)故意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使用有害物破坏公物或他人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者,开除学籍,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十三)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五十四)凡滋事起哄,酗酒等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医疗营养费用和法律责任。

(五十五)有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十六)在教室等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十七)利用各种手段侮辱和诽谤他人,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十八)利用各种传媒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十九)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十)非法占有、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超过二次),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十一)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十二)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对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另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十三)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非住宿人员,非住宿学生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视情节均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十四)学生进入异性宿舍者及容留异性者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视行为及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十五)违章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十六)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十七)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满16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满24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满32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满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60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节课内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视作旷课一节,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六十八)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十九)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他人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十)对违纪学生,处理结论送交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见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申诉细则)

(七十一)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由学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并填写违纪处理单,报院学生处,由学生处核实并听取学生申辩后作出决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将违纪告知单送达,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张贴布告,布告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十二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系审核、学生处报批等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十三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七十四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三节  

七十五在我院参加学习的旁听、委托培训的学生也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七十六)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处

20187

上一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关于2020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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