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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党委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2015年4月修订)

时间:2015年11月30日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根据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和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精神,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决策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内容包括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本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学院发展的工作要求等重大事项;

(二)学院办学方向、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等;

(三)学院的基本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五)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

(七)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

(八)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的重大问题;

(十)处理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重大人身伤亡和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

(十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分配、职称及其它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二)处、科级机构设置;处级、科级干部职数的确定和干部队伍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教职工编制和队伍建设规划、措施和人才引进工作;

(十四)党员受留党察看(含)以上的处分;

(十五)教职工受行政处分;

(十六)后勤服务的体制转换和有关政策;

(十七)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宣传统战及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八)学院与国际国内的重要合作与项目交流;

(十九)出国组团和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

(二十)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对学院财务、后勤、基建、设备项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开展审计的情况;

(二十二)全院性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二十三)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坏账损失处理等。

(二十四)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五)学院经费、招待费的支出管理工作。

(二十六)其他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向上级推荐院级领导干部人选;

(二)中层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三)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的选拔、聘用、奖惩、调任和解聘;

(四)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和聘用与解聘;

(五)关键岗位(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管理的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六)学院各委员会、各领导小组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与调整;

(七)其他应该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基本建设项目和较大金额的修建项目。凡工程造价总金额超过12万元,需经党委会议决定后再行实施;

(二)凡超过12万元的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凡超过12万元的大额资金的借贷;

(五)其他应该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12万元(含)以上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院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的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内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根据权限和责任,召开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部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在召开会议前,各分管领导和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应事先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召开研究重大事项会议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进行沟通,确定决策议题。

第十条 研究重大事项,要发扬民主,经充分讨论后决定。对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条件具备时再行研究。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研究确定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和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重要项目的申报、论证应严格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项目立项必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加强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于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重大决策报学院党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应有详细记录或会议纪要,存学院档案室备查。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形成后,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人员年度评廉、述廉、考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在业务管理范围内,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负有业务监督职责,确保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党政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决定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需经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较大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集体决策的情况和本人职责范围,明确和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要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报请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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