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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奖励与处分办法(节选自学生手册)

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一节   奖励

      第四十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好学,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每学年度对品学兼优且平均

绩点均名列专业前茅的学生分别颁发综合奖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对学习成绩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发给

奖状、奖品等,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节   处 分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关教师、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清事实,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改正,必要时报学院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者,可延长察看期;如有新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

看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者,缓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打架斗殴从严处分: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应在班级公开检讨,向

被打者赔礼道歉,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挑起事端或策划他人打架者,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打人至

伤者,参与群殴者(群殴为首者加重处理),均应承担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视情节给

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凡有偷窃、诈骗或有销赃行为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

视情节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使用有害物破坏

公物或他人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者,开除学籍,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

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凡滋事起哄,酗酒等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

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医疗营养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

恶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教室等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利用各种手段侮辱和诽谤他人,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各种传媒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非法占有、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超过二次),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对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另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非住宿人员,非住宿学生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视情节均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进入异性宿舍者及容留异性者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视行为及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章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满16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满24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满32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满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60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节课内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视作旷课一节,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他人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处理结论送交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由系(部)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并填写违纪处理单,报院学生处,由学生处核实并听取学生申辩后作出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将违纪告知单送达,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张贴布告;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学生处分的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五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细则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三节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在我院参加学习的旁听、委托培训的学生也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于2011年9月1日实施,原实施细则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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