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2018年3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设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工作的纪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六条 学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不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
(二)学校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信息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六)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网页。各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及时更新信息,办理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向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制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附件2)予以规定。
各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上海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不及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公开所需的材料;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投诉。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意见反馈,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2.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24年5月1日
附件1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
附件2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