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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节能节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浏览量:[]


 

第一条(管理依据)

根据国家、上海市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供水、供电等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院水、电等资源,保证教学、实验、实训、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我院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资源。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节电、节水管理,遵照合理使用、量用为出、技术进步、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水电等资源。

第三条(管理原则)

学院遵循依法节能、完善机制、合理用能、减排降耗、师生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有效监督的工作方针,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院发展的节能节水计划,求真务实地开展节能、节水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范围的节能节水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

1、学院成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工作小组。在院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小组负责全院的节能节水日常管理工作。

2、学院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院领导担任;组员包括:院办、党办、宣传部、工会、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工作小组设在后勤保卫处。

3、学院节能节水工作的基层管理,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节能节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应设若干名节能节水督查管理员。

4、学院节能节水管理体制实行三级管理,院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领导机构,工作小组为二级管理常设工作机构,院系、部处等为三级执行机构。

第六条(管理职责)

1、院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节能节水工作,对全院用能用水进行宏观调控,对全院日常节能节水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有关节能节水政策;协调解决节能节水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2、院节能节水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与执行学校年度节能节水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负责节能节水设施改造及使用管理。落实完成各项节能节水工作任务,做好节能节水工作总结。

3、节能节水督查管理员负责巡视检查公共场所或管辖区域的用能用水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条(节能管理)

1、学院根据各部门用能用水性质,实行用能用水审批制度,逐步实施“定额用能、超额收费”的管理制度。

2、学院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项目,在修缮经费中每年适度安排节能节水专项改造资金和计量器具的维护经费。

3、用能用水部门须与节能节水工作小组共同核定增加设备对供能线路的影响,制定相应的节能节水方案。

第八条(计量管理)

1、后勤保卫处负责对院内独立系统的大楼、学生公寓以及部门的用水、用电实施装表计量,并对安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编号造册备案。

2、计量器具的安装、改造、更换由后勤保卫处审核备案,其他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移动、损毁计量器具。

第九条(节能设施)

学院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节能设施改造的经费,由学院专项资金支持解决。

第十条(宣传教育)

1、学院各级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节能节水宣传教育工作,强调节能节水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2、学院将设立节能节水奖励基金,年度评选节能节水先进集体及个人,并予以表彰。

3、学院将把各部门节能节水工作以及按时缴纳水电费的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年度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违规处置)

1、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违反用能规定的,或人为因素致使计量表具失准、减慢、停止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补交能源费。

2、对违章用电、用水、任意浪费,造成各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始执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若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节能管理相关法规,本办法将依照新的管理法规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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