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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后保处负责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组织工作以及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及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后保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别负责校园建设的规划、建设、投资管理。后保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的规划、立项申报、施工管理的组织实施。财务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的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甲方代表负责所分管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校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投资决策严格实施集体决策制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条我校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教育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分管基建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土建、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严格按《关于加强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安装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后保处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监理机构受后保处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保处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一条后保处要督促、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后保处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三条后保处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后后保处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后保处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后保处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及时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要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后保处初审后报有资质的审价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我校投资、并由基建处和财务处分别负责建设和投资管理,以为我校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提供保障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其中主要包括各类校舍、校园基础设施、校园绿化和景观建设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投资,是指我校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所施行的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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