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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处罚、损坏及遗失的规定

时间:2011年09月06日 浏览量:[]

一、有逾期书将不能再借阅其他书籍,直至归还所有逾期书。如若逾期是因为遗失,可办理遗失赔偿后继续借阅。

二、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服务台报告,赔偿原版本(出版社、版本相同、印次可不同)或新版本(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图书。

(一)赔偿手续由工作人员开据“赔书通知单”后,读者将书交到编目室,工作人员查验新书符合要求后,填写“赔书通知单”其余项目,读者交纳技术处理费10元/册后持“赔书通知单”办理计算机赔偿注销手续。

(二)无法赔偿原书的:

1.一般中外文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

(1)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8倍赔款;

(2)1986-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款;

(3)1990-1992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款;

(4)1992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5倍赔款。

2.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单本计价者按单本计算,整套计价者按整套折价计算,期刊按全年价格计算,再按上述规定赔款。

3.已赔偿之书刊资料,在一个月内失而复得,可交回原书与赔款单据,办理退书、退款手续,一个月后概不办理。

(三)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1-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技术处理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

(四)读者撕毁书刊,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并停止借阅权1-3个月,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报学院从严处理。

(五)偷窃书刊者,除交回原书刊外,并处以每本50-100元罚款,吊销读者证,停止借阅权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学院从严处理。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图书馆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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