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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2023年修订)

时间:2024年01月05日 浏览量:[]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健站,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协调与实施。

(二)学校保健站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高专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需每年缴费参加大学生医保后,方可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具体见当年学校通知。如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此类大学生将被视为放弃当年医保,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三条 医疗保障凭证

    医疗保障凭证为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大学生一律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

第四条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院医疗保障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 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六条 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在本市需住院治疗的,持社会保障卡,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出观)时,持社会保障卡,按前述待遇标准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就医的,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三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

第七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急诊实行持卡就医。大学生可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校外就医

(一)大学生到校外医院就医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就医的,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九条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一)门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 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限于: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大学生,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

(三)大学生罹患大病的,在医保结算后,个人可在四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范围内任选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选择后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不变)。申请理赔的材料及相关要求,请咨询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以上办法仅适用于参加了本市大学生医保的学生。

第十一条 参加了外省市当地医保的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小程序备案,申请成功后,可以持原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待遇以原参保地医保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实施。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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