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市医保办《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修订版全文),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1、学院成立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财务处、学生处及学院保健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学院保健站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用的报销核实。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学院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做出裁决。
第二条 享受医保对象和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1、 在学院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在办理完入学注册手续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2、 大学生医保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缴费。
3、 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4、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医保就医凭证
1、享受医保的学生一律使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证(简称“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简称“一卡通”)。
2、在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如无学生证或一卡通者,由学生处出具身份证明,否则一律按自费处理。
3、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或一卡通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当事人享受医保就医半年。学生证或一卡通如遗失,可按有关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 登记和缴费
1、 每年学院保健站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在校、休学、保留学籍等各类学生信息加以汇总登记,在上海市医保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向静安区医保中心为学院符合规定的学生登记办理次年度集中申报手续。财务处按规定日期与静安区医保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2、 大学生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其标准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由学院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10元/年。
3、 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处应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院保健站,协助院保健站在每月月初到静安区医保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二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
第六条 门急诊管理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门急诊试行学院保健站首诊制度。
第七条 院保健站就医
1、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在学院保健站挂号就诊。
2、在学院保健站内就医,收取1.00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
3、大学生在学院保健站的门急诊各种医疗费用,个人自负10%。
第八条 校外医院门急诊就医
1、门诊: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医院就医的,由学院保健站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一次转诊单仅限一次转诊,一次最多转诊两个科室。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除外)。同一疾病经校方转诊只能去指定的一家医保定点公办医疗机构就诊,不能重复就医。
急诊: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本市或外地)的医保定点公办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上海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及附有收费清单的原始发票回学院保健站办理报销手续。
2、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7年度待遇如下表:
2017年度大学生门急诊待遇 |
年度 |
起付标准 |
自负比例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2017 |
300元/年 |
30% |
40% |
50% |
3、寒、暑假期间,学院保健站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在外地的大学生,若身体不适,但不符合急诊疾病,请先致电学院保健站进行相关咨询,经值班医生做好记录并许可后,可选择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公办医疗机构就诊。开学后,凭证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同上。未经学院保健站同意,自行去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4、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在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学生处和学院保健站登记并出具证明,经学院保健站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公办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同校外门急诊标准。
5、大学生报销医药费时需带好附有清单的原始发票、转诊单、病历卡、学生证或一卡通,在就诊后的两周内到学院保健站审核,经审核人员确认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销费用。逾期不予报销。当年的发票原则上当年报销,隔年发票不予报销。报销时间:每周四下午13:00--16:00。
6、报销费用在申请报销日后一个自然月内(遇寒暑假顺延至开学),由学院财务处打入学院为学生本人办理的指定交学费的银行卡内,学生自行查询,不另行通知。
第三章 住院医疗保障
第九条 就医管理
1、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指上海市医保认可的公办医院。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前需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学院保健站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享受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2、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应向学生处和学院保健站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后6个月内,将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材料交至学院保健站,由保健站集中到静安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第十条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8年度待遇如下表:
2018年度大学生住院待遇 |
年度 |
起付标准 |
自负比例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2018 |
50元/次 |
100元/次 |
300元/次 |
20% |
25% |
40% |
第四章 大病医疗保障
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学生自动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大病范围:
1、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2、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
4、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5、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具体发生费用由指定商业保险审核确认支付。
第十三条 报销流程
门诊:
1、 先按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流程进行普通门诊就医登记及报销,并由学院保健站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
2、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携以下报销资料前往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1) 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2) 学生证;
3) 《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
4) 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门急诊病历等资料;
5) 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
住院:
3、 在本市定点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按学院大学生普通住院登记流程到学院保健站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
4、 出院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携以下报销资料前往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1) 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2) 学生证;
3) 《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复印件;
4) 医疗费用收据,出院小结、明细清单等资料;
5) 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
5、 在外省市医疗机构产生大病医疗费用参照大学生普通门急诊、住院待遇报销,不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6、 参保大学生发生大病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
7、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服务由上海医保指定的四家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办理:中国人寿报销、平安养老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具体经办服务机构查询:http://www.shyb.gov.cn。(上海医保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中心的有关规定。
1、以下费用不予报销:
(1) 未经学院保健站同意,自行去医疗机构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2) 在民营、私立医院,药房发生的费用;
(3) 原始发票遗失、无明细清单的费用;
(4) 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未经批准的生育及人流的一切费用;
(6) 中药汤剂原则上不予报销;
(7) 结婚、升学、就业、游泳、出国人员体检和自行体检的费用;
(8) 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一律自理;
(9) 重复开药,超量开药(药品用量不超过一个月)部分不予报销;
(10) 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
(11) 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救护车费、就诊往返交通费、护工费、营养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
(12) 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如: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装义眼、假肢、助听器、平足托、胃托、肾托等;
(13) 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的费用;
(14) 属于上海市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2、在入学前就患有慢性病,在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病史者,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不得报销。
3、若有需要长期用药治疗的慢性疾病(请在学院保健站备注登记),必须出具区、县级以上(二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否则,不能报销相关医药费用。慢性病配药,原则上一次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十五条 凡可疑心理疾患者,需经学院心理咨询老师鉴定后,可指定到相关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明确诊断及治疗。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的,必须在学院保健站备案,并办理停课手续。学生康复回校复课,需出示二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的病史、康复证明等材料,经学院保健站开具复课证明后,方可复课。
第十七条 享受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因公或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必须按规定办理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在境外和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或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不按本办法报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学院保健站工作时间(除国定假日及寒暑假外)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日班)
周一至周四 20:00—次日8:00 (夜班)
上海医保服务热线:962218(24小时)
学院保健站电话:56075555转51090,或66109593 (工作时间)
或18917836655(24小时)
学院药房电话:56075555转51080(工作时间)
注意:如遇紧急情况,请直接拨打“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