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依法实行申诉权利,维护教师合法利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及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二、申诉的范围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系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与学院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或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院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校外人员等。
(四)其他学院按规定不能受理的申诉。
三、申诉的处理
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为受理申诉的部门。
第七条 申诉原则上需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本人到场提交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核实后亲笔签字。申诉材料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部门)基本情况。
(三)申诉请求。
(四)事实与理由。
(五)提出申诉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不受理,则需要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根据教师申诉的事由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教师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事由重大或复杂的,可吸收其他部门有关人员、教师和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应按照学院信访工作有关召开听证会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经研究审查后,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诉人和做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经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要求,可以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如必要,经申诉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委员会可以建议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自收到申诉决定后30日内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做好记载。
第十六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移交司法机关。
四、其他
第十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以保密。处理决定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院长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