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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8年04月28日 浏览量:[]

为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的若干意见(试行)(口径)》(简称《口径》)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

1、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2、原则上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数(即应聘人数)不得超过所对应的岗位数额。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学位学历要求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并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并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学士学位。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2、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并且与所任教的主要学科相一致。

3、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不得聘其任教师职务。

4、教师应当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院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院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5、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一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教师初聘讲师职务必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年。

6、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具体要求参见《口径》)。

7、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参考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聘任组织

1、学院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2、人事处根据岗位数额确定当年可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额度,并进行公布。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人事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材料提交聘委会。

3、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4、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含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高级职务的学科评议权为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职务以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中级职务的学科评议权为上海市教委高职高专评议委员会。

高校教师中级职务(除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学科评议权为学院。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相应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荐,一般由5人组成,并指定负责人1名。

5、当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数(即应聘人数)少于所对应的岗位数额,学院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组、评议组、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组、评议组、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评议权不在学院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法同上。

6、当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数(即应聘人数)超过所对应的岗位数额,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推荐申报(具体办法见附件)。

7、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8、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四、职务聘任

1、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

2、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期不得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

3、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已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院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6、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具体申报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聘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工资待遇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聘任的第二月兑现工资。

六、工作要求

1、人事处要做好评聘事务公开工作,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首次拟聘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必须公示,聘任人员名单分别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2、做好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人事处在评聘过程中,要做好评聘记录,建立评聘档案。对在评聘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要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申报表及评聘通过通知要及时存入申报者个人档案。

3、加强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教育,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评聘资格和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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