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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3年05月06日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体现校产对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职教育教学要求,建设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体系,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提升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加强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院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作为学院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的立项申请,结项申请和教材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材开发范围

第三条 申报的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应为我院开设的能够体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要求的课程或教材,包括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

第四条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要实现高职教育五个对接之“课程内容与行业标准对接”和“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

第五条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要与课程建设紧密结合,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教材,应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

第三章 开发要求

第六条 鼓励教师在现有教材或实训指导书的基础上,着力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任务(案例),将新工艺,新方法,新规范,新标准等编入教材,开发出具有高职教育特色的校企合作教材。

第七条 推行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开展课程和教学体系改革,邀请行业,企业人士一起探讨,广泛听取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意见,以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实际为教材编写的内容。

第八条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目前新形势,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和校企合作授课的模式,并参照大中小型企业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从生产实际出发,以专业技能为主线,有针对性地介绍本工种职业道德与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 在课程及教材具体内容的处理上,"必需""够用"为原则,以理论为引导,围绕实践展开,删繁就简。针对目前高职学生的基础和认知特点,着重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应做到体例规范科学。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主编必须承担全书四分之一以上的编写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长期从事相关课程教学工作经验和教材编写经验,并有企业实践经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团队中要有2名或2名以上来自于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与行业,企业签订校企合作教材合作开发协议。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由申报人填写《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立项申请表》,由各系部审核后统一交教务处组织立项评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系部在组织教师积极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将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项目申报表,新编教材编写大纲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汇总受理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项目申报表后,报学院教材编写委员会召开评审会,由全体委员对各系申报的校企合作开发教材选题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六条 评审通过后,教务处公布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开发教材选题。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为编写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使编写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 教务处每半年受理一次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的立项申请和结项申请。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及教材项目周期为2年。

第六章 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对于已出版的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实施奖励,由科研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材在院内使用(校本教材),由学院全额负担印制费;若该教材经出版社认可,可以公开出版,学院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评上市级以上优秀教材予以5000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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