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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浏览量:[]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42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治校,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对学院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听取并讨论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第七条听取并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第八条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和学院其他重大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第九条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条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的落实;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代表

第十二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基层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要严格按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要求,事先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认真选举好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含专任教师和教学部门“双肩挑”人员)不低于60%。院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部门可以按程序对其进行撤免:

(一)本人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

(二)连续两年缺席教代会全体会议或大会集体活动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失去原选举部门教职工信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届教代会代表职责的。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离退休或因各种缘故离开学院,代表资格自然免除。教代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部门或者代表组提出,经工会委员会审查,报主席团确认。

第十七条代表工作岗位在校内合理变动的,参加调入部门的代表组活动,继续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时,可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

(六)因履职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处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区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代会正式代表名额确定45名左右,根据需要设置教代会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可以参加代表团相关活动,但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代会以基层党支部所涉及范围为单位组建代表组,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正、副组长。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全体会议(简称“大会”)期间,负责协助审核代表名单,组织代表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等工作;

(二)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教代会代表,及时征询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相关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每届3-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商议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处理会议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少于7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院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院工会提名,报请学院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接受教代会领导,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任期同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可以列席工代会。

第三十条教代会的经费由单位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者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2/3 以上出席。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全体会议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或调整大会主席团成员,通过大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通过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选举和表决,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也可根据表决事项性质,采取举手等方式进行。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吸纳的情况,学院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教代会反馈。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议和选举结果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7日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或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院应当按要求予以纠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院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院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7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各代表组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学院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组的意见和建议,报学院相关部门。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九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的方式,在大会和闭会期间均可征集和办理提案。教代会代表、代表小组和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均可提出议案,经提案工会委员会审查立案,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等情况应当向大会报告。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向学院党委、行政通报推进院务公开、促进民主管理情况。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大会的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1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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