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17年5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公平、公正、公开地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共计15人。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委员名额分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职务委员由学校党委会讨论推荐相关学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和更替,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初步候选人,由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在一定范围内民主选举确定。特邀委员由校长、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学校党委会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教师职称晋升资格,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
(二)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改革发展的决策;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章程、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开展学术道德建设、学术文化建设以及学术纠纷裁决等工作:
(一)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促进学术交流,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三)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举手表决、实名投票等方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计划、总结制度,每年度制定学术委员会工作计划,对年度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备案,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即行废止。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