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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5年11月30日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内各系、各部门、各非独立核算的实体。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执行企业或与之相关的财务制度。

    3、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配合教育局结算中心合理编排学院经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通过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5、学院实行“学院统筹管理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6、学院财务处为全院唯一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学院财务处理由闸北区教育局结算中心统一执行。

    7、学院各系、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各系、各部门对学院分配给的各项经费,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审批。

8、院内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9、教育局结算中心是学院经费预算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学院财务处需配合教育局结算中心做好经费预算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10、学院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收入。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专项收入。

    11、学院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系、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院收入。

    12、学院各系、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

    13、学院各项收费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各系、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14、学院所有的收费依据、票据由财务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管理,任何系、部及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

    15、学院对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核定的收费范围、标准、项目进行收费。

16、与学院收入有关的各系、部及有关部门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并足额上缴学院,保证学院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17、学院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科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和专项支出。

    18、学院各级各项支出均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19、学院财务管理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审批制度,各系、部负责人及党政领导在审批财务支出时应按责签字。各系、部负责人对系、部所发生的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0、学院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方针、政策及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21、学院各项事业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对未经院长批转或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给付。任何系、部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22、学院财务处在受理报账时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据实列报,不能以领代报或以借代报。

第六章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23、学院财务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管院长是学院财务工作的决策者和领导者。

    24、由学院分配给各系、各部门的项目经费指标,应经过各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再进行分配。

    25、各系、各部门购买仪器设备,必须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办理。

26、学院重大支出(一般在人民币12万元以上),必须经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批签。

第七章      资产管理

    27、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价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

    28、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29、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30、学院后勤保卫处应建立健全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学院对现金及各类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法规进行。

    31、银行账户的管理。学院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3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33、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品、装具及动植物。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34、学院各系、部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时,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35、学院各系、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学院后勤保卫处论证鉴定并须经院长批准后由后勤保卫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交财务处,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36、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学院各系、各部都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37、学院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38、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    对外投资管理

    39、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40、学院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必须经过学院批准由财务处办理划转手续。

    41、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明晰产权关系。

第五节    暂付款管理

    42、暂付款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行政等各类公用性活动中向学院借用的资金。

    43、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学院财务处申请借款。财务处对手续不全的借款要求有权拒付。

    44、各系、部负责人在审批借款时,应签署批准人的姓名。批准人要承担下列责任:保证借款理由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借款并按照规定期限向财务处结清借款。

    45、暂付款要按照借据上写明的借款理由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转为私用,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46、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学院财务处要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认真进行财务信用管理,对暂付款及时登记归档,并督促借款人及时清帐结算。

    47、借款人必须在事务结束后及时到财务处结算。借款超过规定期限不结账又未向财务处申明理由的,财务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发出催还通知书,限期归还;(2)、停止借款人及其所在部门继续借款,直到清帐为止。

    48、学院借款对象为学院聘用教工,不包括学生。

第八章      负债管理

    49、学院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50、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是指学院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资金。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按规定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

    51、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52、学院根据审慎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

    53、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由院长签批,财务处统一办理贷款及分配事宜。

    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院不对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55、学院各项代管款项借款和报销均应执行学院有关财务规定。

第九章      结余管理

    56、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57、学院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收支差,年末结转。

第十章      财务清算

    58、经学院批准,校办产业发生划转撤并,以及校外单位并入学院时,必须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59、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60、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配合教育局结算中心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专用基金等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61、学院财务处有义务向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62、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63、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64、学院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65、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析和修订。

    66、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67、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务管理情况,可以制订有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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