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关于《申请领用属固定资产类用品的操作程序》的说明

时间:2013年05月06日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固定资产类用品的界定:凡所用物品单位价值超出 500元(含)、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纳入固定资产类。

   二、各部门均以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形式向院办提交申请文件,文中应写明所申领用品的理由、功能、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计划启用日期。

三、院办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呈分管院长。

四、分管院长在审阅申请文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院办、保卫后勤处审议。

审议后结论有三种:

  (一)申请部门的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结论由院办通知申请部门并备案;

  (二)支持申请部门领用所申请用品的理由,型号、规格和数量由审议决定,该用品不外购,由院内调剂。结论由院办通知申请部门并备案,院内调剂事项由教支操作。

  (三)支持申请部门领用所申请用品的理由,型号、规格和数量由审议决定,须外购。操作程序往下进入采购过程,结论由院办通知申请部门并备案。

 

保卫后勤处

20129

上一条:关于《领用低值易耗用品操作程序》的说明

下一条:关于固定资产的暂借和调拨的说明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