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防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教委关于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原平路校区和高平路校区。保卫后勤处(以下简称保后处)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指进出校门、在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交通行为的管理,校园道路、行人等管理。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区的机动车,必须持学院保后处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或《学生机动车通行证》。
第五条 因公务、探亲访友、送货等需要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实施登记制度。
第六条 各种送货车辆(含摩托车、助动车)、施工车辆、环卫车辆、收集医疗垃圾车辆一律由学院2号门进出。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机动车的管理由保后处负责实施。活动主办部门在活动实施前3天,需提交该活动可能涉及的车辆规模、人数等基本信息,以便事先疏通道路,做好工作。活动当日主办部门要做好与学院保后处机动车管理的配合工作。
第八条 各类重大、重要活动(含各类培训班)机动车进校,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到院办统一办理临时通行证,进入校门时,将临时通行证交门卫收回。风华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将收回的临时通行证及时归还到院办。
第九条 严禁出租车和学生家长等车辆进入校区。特殊情况(搭载伤、残教职工、学生),由门卫从严掌握,经允许方可进入校区。
第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来校检查等各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后从1号门或2号门直接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第十二条 未经保后处同意,非本校车辆一律不准在校内过夜停放。
第十三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查询,按规定路线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校区内的标志、标线的规定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及鸣号,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四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学院公务车辆和教职工自备车辆需办理《机动车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9月份换发新证;设在校内的校外机构、协作单位及外聘教师的车辆需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半年,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换发新证;学生车辆需办理《学生机动车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半年,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换发新证。车辆进入校区时主动将通行证摆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便于门卫保安人员确认。
第十六条 办理本校机动车辆通行证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
第十七条 通行证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得涂改、转让。一经发现查实,除没收通行证外,停止办证3个月。
第十八条 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区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所在部门开出有效物品出门证,出门证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十九条 出入校门的自行车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条 进入各校区的助动车、自行车、三轮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办公楼、教学场所、图书馆,宿舍、食堂楼内及操场、绿化地停放自行车和助动车。
第二十二条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靠右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看清道路情况,不在道路上结伴行走、打闹、追逐。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校区的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除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听从校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区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保持校内道路畅通。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扰乱交通秩序,严禁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在道路上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等影响和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或试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溜冰、玩踏板车、滑板等。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形式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违章警告、当场锁定、暂扣车辆、赔偿损失、罚款、校纪处分等处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学院保后处报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并速报保后处。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负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加重处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不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妨碍值勤人员工作或漫骂、殴打值勤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上规定和未尽事宜归保后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保后处
20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