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两周内到校缴纳学院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代办费等,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户口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两周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上学年结束前申请贷款或分期付款,开学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院组织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住院的医疗保险等。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理论或实践考试两种,考核成绩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 相互关系如下:优(90-100)、良(80-89)、中(70-79)、及(60-69)、不及格(60以下)。总评成绩评分,原则上以学期末(或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成绩评分标准》评定后占该课程总成绩20%,期中考试或阶段性测验占总成绩20%,期终考试成绩占60%。(若无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80%);实践性课程的考核成绩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经系和教研室讨论决定该学科的评分标准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考试模式改革的课程由系和教务处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四条 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生可辅修另一专业或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课程考试及格的,成绩计入成绩册。
第十五条 对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无成绩,必须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缓考,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因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必修课的缓考可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学期(或学年)该门课程的考试中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者或缺交作业(抄袭作业按缺交计)达到三次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按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一条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主要通过德育素质测评进行。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手册规定为主要依据,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遵守纪律、文明修身和劳动等方面的表现,按学年进行个人自评、个人小结、小组交流、联合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审定,最后一学年以毕业鉴定的形式写出评语,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院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体检不符合要求(学前教育),学院可对学生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申请转入专业,高考录取分高于要求转出的专业;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确有某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或有某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系其他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办理办法:
一、申请转专业时间:大一第二学期(6月15日—6月25日);
二、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申请转专业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三、大一第一学期期终考试成绩总分列专业第一名的同学申请转专业,经转入系会同教务处测试同意,第二学期编入同年级新专业班级学习。由于不适合本专业学习可以提出转专业,经转入系与教务处同意,编入下一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转学手续按教育部和上级市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应书面申请(因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持本人书面申请、医院证明到学院办理复学,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负责。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留级或退学。
一、留级
大一经补考后累计5门学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大二补考后累计8门及以上学科不及格者给予留级。
二、退学
(一) 大一经补考后,累计6门及以上学科不及格者;大二补考后,累计9门及以上学科不及格者;
(二)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 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在学院规定的在五年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递交本人的书面申请)。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因上述原因留级或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生处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课程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完成所有课程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二年内,经补考、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准后凭结业证书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二次补考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参加补考、不答辩者,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不及格课程应申请旁听,特殊情况可申请自修,补考之前须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考勤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所有的上课、实习、劳动等活动都要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请假并经过批准,无故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八条 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教学系批准,三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必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由家长签字。在校学习期间学生生病可到校医室就诊,凭病假单,经辅导员(班主任)审阅后可准假。学生病假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病愈后一律凭医院证明,补书面手续。未及时请假或未出具医院证明按旷课论处,伪造医院证明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每天上、下午各不少于一次实地检查记录缺勤学生名单,每周五各班级应将出缺勤情况报系,下周一由各系报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