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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关于加班费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3年05月06日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了明确加班费的界定,规范加班费的发放标准,加强加班费的发放、审批、管理,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决定对加班费作如下规定。

一、“加班费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

二、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工作计划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院级领导提出本月加班的原因、人数、天数等,待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如工作需要借调到其他部门加班的人员,借调部门负责人应事先征得被借调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事后借调部门负责人将借调人员加班的天数通知被借调部门负责人统一制单。

四、遇突发事件的加班,部门负责人须口头或电话向分管院级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加班费发放标准

 

 

 

人员     类型

寒、暑假加班费金额(元)

平常加班费金额(元)

在编人员

每人、每天100

按每人每天工资计算

非在编人员

每人、每天60

每人每天60

:

1、在编人员加班除法定节日外应以调休为主,每次调休不得少于半天。每学期加班费总计不得超过10天,本学期内有效,法定节日不包括在10天内。

2、法定节日加班费按工资标准300%支付,公休假日加班费按工资200%支付(以调休为主)。

3、寒、暑假期间各部门负责人尽量安排非在编人员休息,如工作需要上班,满10天按1个月发放工资,不满10天的按半个月发放工资。

六、每月15日前各部门将加班的人数、天数向分管院级领导汇报得到批示后,由人事处统一制单(学生处、成教中心、培训部、电大除外)。

七、中层干部的加班费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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