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其活动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纯洁,追求学术卓越。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为学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审议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议并负责评定院教研科研成果。
第七条 评议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者学术能力,推荐高级职称申报者申报。
第八条 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九条 承担院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 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专业代表性,且具备下列条件:
1. 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热爱和关心学院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
2.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4.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原则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为4年。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以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二○一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