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投保的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团体人身保险已生效。本保险年度内(2013年2月28日零时至2014年2月28日零时)请您按以下要求办理理赔:
一、门急诊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须在指定的(用医保卡)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社区医院不属此范围)就诊。
二、保险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分别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 90%的比例给付。保额分别以人民币2万元为限。
三、理赔时,请提供下列凭证:
(一)门急诊:门急诊医药费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病历卡封面的复印件。
(二)住院: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住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账单明细表等原始凭证及相关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如需退还门急诊、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原件的,需填写《退还医疗费原始发票说明》。
四、出现下列情况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一)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的,医药费专用收据无电脑打印的,无收费项目明细清单的,未盖收费章的收据,无就诊病史记录以及代配药、外配药等;
(二)被保险人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
五、理赔方法
(一)每月20—25日将申请理赔的相关凭证交医务室顾丽雅医生;
(二)申请理赔需在门急诊就诊后(或出院后)的90日内提出(寒暑假期顺延);
(三)理赔额由幸福人寿在一个月内直接划入理赔者的工资卡中。请注意核查。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3年4月